2008年10月14日 星期二

「生命優先」紐約行系列二 ~「天主愛嬰的助手們」的成立背景

第77期 2008年10月14日

親愛的讀者,您好!

  顧名思義,「街頭輔導」就是在街頭上從事輔導工作。「天主愛嬰的助手們」(以下簡稱「助手們」)這個組織的主要工作就是在街頭上,而且特定在墮胎中心前,勸說要進入中心,準備墮胎的懷孕婦女,打消念頭,回心轉意。當然,「助手們」並不專門輔導婦女,同行前來的男伴或家人也都是被輔導的對象,因為婦女自己不想墮胎,但迫於他人的壓力而「同意」墮胎的人並不少。「救助胎兒、生命優先」的理念並不只限於婦女,這是每個人都必須了解的事。

  「助手們」的使徒工作是「街頭輔導」,但光憑認同「救助胎兒、生命優先」的理念,和一股服務的熱忱並無法持久,需要信仰的力量做後盾,這是整個使徒工作的核心。若沒有這個核心,「街頭輔導」的工作不只會讓志工感到身心俱疲,無法繼續,不能帶給人和平與慈愛;更無法幫助婦女回心轉意,留下孩子,更不消說可以使人透過志工認識生命的可貴與真誠。「助手們」信仰核心的力量來自「聖體聖事」(即「彌撒」)和「玫瑰經」。

  上一期「生命優先」紐約行中,我們介紹了「助手們」的成員分為兩種:「祈禱員」及「輔導員」,而所有的成員都是志工性質,沒有一個人支薪。這一期電子報中要為讀者深入介紹「天主愛嬰的助手們」的成立背景、工作內容與靈修準則。

      敬祝
                  闔家平安   幸福喜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命倫理研究中心 敬上

本期目錄
◎ 「生命優先」紐約行系列二 ~「天主愛嬰的助手們」的成立背景
◎ 「生命優先」紐約行系列三 ~「天主愛嬰的助手們」的工作內容
◎ 「生命優先」紐約行系列四 ~「天主愛嬰的助手們」的靈修準則
◎ 《自然生殖技術》~ 自然生殖科技對多囊性卵巢症候群的治療
◎ 《同性戀全面睇》~ 性傾(取)向歧視法及同志伴侶法的思考

<每期電子報>

「生命優先」紐約行系列二 ~「天主愛嬰的助手們」的成立背景

  「天主愛嬰的助手們」此組織於1989年10月7日(該日亦是天主教會的「聖母玫瑰經慶日」)在紐約成立。在其創始人及執行董事,菲裏普•萊裏蒙席(Monsignor Philip J. Reilly)的領導下,「助手們」從剛開始時僅五個人的組織發展到今天,成為跨越五大洲的組織,「助手們」的足跡現已遍佈四十一個國家。可以說,該組織是全世界維護生命權運動的先鋒與領袖。(更多

「生命優先」紐約行系列三 ~「天主愛嬰的助手們」的工作內容

  祝禱活動由主教或神父主持,一般在上午7:00 時或8:00時在一所離墮胎診所附近的教堂開始,先舉行彌撒,彌撒結束後,聖體降福信眾。主教和神父們換上便衣後,帶領信徒們走出教堂,穿過街道,同時祈禱頌念玫瑰經。期間沒有閒談。那些在祝禱期間留在教會崇拜的信徒們繼續祈禱。在墮胎診所前,信徒們頌念二十端玫瑰經,在每端玫瑰經之間穿插一首聖歌。然後,信徒們祈禱著返回教堂,聖體降福。祝禱活動通常在上午10:00時或11:00時結束。(更多

「生命優先」紐約行系列四 ~「天主愛嬰的助手們」的靈修準則

  「助手們」成功的秘訣究竟在哪裡呢?那就是「助手們」的靈修準則。簡潔地歸納起來,靈修準則包括以下幾點:1、重於心靈歸化,救胎兒為次。這包括歸化墮胎婦女及其同伴的心靈,歸化墮胎醫生及其工作人員的心靈,歸化所有在這死亡文化中掙扎的人們的心靈。祈禱所有心靈都能歸向天主,被耶穌的愛所征服。只有在心靈得到歸化後,墮胎這個社會惡疾才能得以根治。墮胎只能摧毀胎兒的肉身,動不得他們的靈魂,他們的靈魂會直升天堂,回到耶穌的懷抱。拯救胎兒固然重要,但若其母親不得心靈歸化,她很有可能會重蹈覆轍,再次回到墮胎診所。所以,「助手們」以拯救母親的靈魂為重。(更多

《自然生殖技術》~ 自然生殖科技對多囊性卵巢症候群的治療

  在不孕症的門診中,約有四分之一的病人有多囊性卵巢症候群的問題存在,這些病人一半以上都有肥胖的情形,有6-7成的病人月經異常。在美國,這類的病人約70%有多毛及長青春痘的困擾,在台灣則只占20%。患有多囊性卵巢症候群的病人普遍會出現不排卵的情形,體內的許多卵泡都在長到2-9mm就停止生長,而這些小卵泡會產生大量的男性荷爾蒙和少量的動情素,造成多毛及長青春痘的情形,而長不大的卵泡自然也就無法產生成熟的卵子來排卵,但病人仍會有無排卵性的月經,除了肥胖、不易懷孕外,日後得到高血壓、糖尿病、心臟病、子宮內膜癌、卵巢癌、乳癌的機會都會大增。(更多

《同性戀全面睇》~ 性傾(取)向歧視法及同志伴侶法的思考

  近年,不少支持同性戀的組織,再度要求就性傾向歧視及同志伴侶立法,認為個人不論其性傾向,都應獲得工作、住屋及生活上一切的平等權利,包括組織家庭的權利,可以與異性伴侶一樣以配偶身份享用公司福利,如房屋、醫療等。

   筆者承認人人都應享有基本權利,亦反對不合理地對待同性戀者,但是否因此而要立性傾向歧視法及同志伴侶法呢?筆者認為要考慮以下一些問題:

有關性傾(取)向歧視法的問題:

  其實「性傾向」一辭並不準確,因有同性戀心理傾向的人並不一定成為同性戀者,所以法例應稱為「性取向(Sexual Preference)歧視法」。 (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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